网站首页 机关简介 综合信息 物价动态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机关党建 纪检监察
 
 
监督检查 |  价格成本 |  价格监测 |  双 认 定 |  教育收费 |  药品价格 |  医疗价格 |  咨询投诉 |  价格知识 |  定价目录 |  县区之窗 |  表格下载  
 
 
 芜湖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一分局办公地点迁址公告
  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综合信息
政务公开
价格知识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价格监测
政策法规
法制专栏
物价动态
公告栏
留言公告
机关简介
定价目录
咨询投诉
局长信箱
专线12358
通知公告
申请材料
政策法规
县区之窗
 
价格检查(管理)人员工作“十不准”规定
发布日期:2007-08-16  浏览次数:1913
 
 
价格检查(管理)人员工作“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隐瞒、变更价格检查中查出的被检查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事实以谋取私利;不准隐瞒、变更价费审核中了解掌怕相关单位财务成本等真实情况以谋取私利。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管理)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偏远地区或特殊情况确需在被检查(管理)单位就工作餐的应经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管理)单位安排的旅游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替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说情,干扰检查办案。
(五)不准接受被查(管理)对象单位和个人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六)不准以帮人推销为名,向检查(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七)不准违反《禁酒令》和《禁赌令》。
(八)不准接受被检查(管理)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
(九)不准在被检查(管理)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
(十)不准泄露在检查(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管理)单位商业秘密。
  返回顶部   打印 关闭
 
2010年第6期
2010年第5期
2010年第4期
2010年第3期
2010年第2期
2010年第1期
 
 
 
版权所有:安徽省芜湖市物价局    地址:芜湖市政务中心B区一层    tel:0553-3850739    0553-3850733
皖ICP备07010113号 技术支持:<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您是本站第 872530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