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检查(管理)人员工作“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隐瞒、变更价格检查中查出的被检查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事实以谋取私利;不准隐瞒、变更价费审核中了解掌怕相关单位财务成本等真实情况以谋取私利。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管理)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偏远地区或特殊情况确需在被检查(管理)单位就工作餐的应经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管理)单位安排的旅游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替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说情,干扰检查办案。
(五)不准接受被查(管理)对象单位和个人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六)不准以帮人推销为名,向检查(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七)不准违反《禁酒令》和《禁赌令》。
(八)不准接受被检查(管理)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
(九)不准在被检查(管理)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
(十)不准泄露在检查(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管理)单位商业秘密。